茂名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50 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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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在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的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计算缴费上下限的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账管理。

二、统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二)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第一、二条规定,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缴费基准费率如下:

1、参保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0.8%的比例缴费;

2、参保单位属二类行业的按1%的比例缴费;

3、参保单位属三类行业的按1.2%的比例缴费。

参保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二至三年浮动一次。

(三)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征收。

四、工伤事故处理

(一)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参保单位未按法定时效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由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未参保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在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的,如果协议医疗机构事先征得参保单位同意的,由参保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含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需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工伤残疾等级后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

(六)对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如果工伤残疾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领取。

(八)伤残津贴每年按省的规定进行调整。护理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七、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一)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入住医疗机构于入住院次日(节假日顺延)通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住院情况进行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因伤施治。对不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应于48小时内通知入住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需转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已入住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二)参保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按月将结算单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应支付的费用划拨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医院账户。治疗期结束后,未能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凭有关单据及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八、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各县(市)在市级统筹前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积累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用来弥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的缺口。

(二)各县(市)地税部门当月征收到的工伤保险基金要直接全额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相当于全市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的基金作为备付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当月需支出数额拨付给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并将当月实际支出数额汇总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再按数拨回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市级统筹按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九、责任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要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管理,加强对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控,建立工伤保险统筹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当月出现工伤保险基金赤字的县(市)要在次月上报赤字产生原因分析报告以及弥补赤字的具体措施;第二个月继续赤字的进行全市通报;第三个月仍有赤字的则由市级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驻对产生赤字原因进行调查,如果赤字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平衡。造成基金缺口的,按如下办法办理: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行按比例负责,市财政负责50%,县(市)财政负责50%;未能完成年度扩面目标任务的,由各县(市)财政全额负责补足。

十、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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