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险长期领取人员快去进行资格认证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李春炜)日前,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就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及待遇调整工作印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据悉,按照《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及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参保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要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截至2017年4月30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5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将按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配偶的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60元。
《通知》还要求,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资料。
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程序追偿。
同时,《通知》要求,这次调整待遇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同步进行。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格认证存在问题的人员,暂缓调整待遇。
对于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要先在工伤保险征缴部门(岗位)办理清欠手续后,方可办理待遇调整事宜。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纠正后方可办理发放业务。
参保单位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并签章)及本人填写、经参保单位确认后的《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