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齐鲁壹点 阅读量:687 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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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德州市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德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德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332元,确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083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0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20083元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1700元执行。

  (四)新市民(包括原自由职业者账户)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应及时核定、调整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

  (二)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登录网上服务厅(http://dzgjj.dezhou.gov.cn/)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三)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四)申请缓缴的单位,可在恢复缴存后,进行补缴及基数调整工作。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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