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的5种情形及裁判规则(实务干货)

曾经一个员工,因为不服从公司把他的工作从深圳调到广州,
就跟公司起了冲突,后来打起了官司。
这个案子一直打到广东省高院,高院的意见是,
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广东省”,作为一个成年人,
应当清楚工作的范围在省内,
公司会根据经营的需求在广东省内对工作进行调动,因此公司没错。
这个案例出来后,影响了很多企业的管理方式,
一个深圳本地的小企业,在外地根本没有任何业务,
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都敢写 “全国”。
但是辽宁省沈阳市中院的案例,则对类似情况作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案情简介
郭小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一直以来都在辽阳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辽宁省,并且约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工作地点。
后来,公司要求郭小姐去铁岭工作,并要求第二天直接到铁岭分公司报到。
郭小姐就不乐意了,自己常年在辽阳工作,
先生孩子都在辽阳,一下去铁岭,人生地不熟,
还要长期与家人分居,于是就拒绝到分公司报到。
公司一看,这还得了,员工不服从管理,以后还怎么管人?
于是直接一封《解除通知书》就发给了郭小姐。
说她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
纠纷就此引发。
最后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向郭小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理由是:工作地点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具体明确,
并符合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需要。工作地点的变动不仅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还应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不允许任何一方滥用己方强势地位,
变相作出对对方明显不利、排除对方选择工作地点权利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
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和地点从事自己的工作。
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明确,
会导致劳动者对劳动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预见性,
进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可有可无,
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小知识
面临企业的调岗,劳动者应当这样应对:
首先,判断企业调岗是否是合理的。
需要判断企业是因经营需要调岗,还是恶意调岗?
如果是根据经营需要调岗,那么作为劳动者还是应当尽力配合。
如果因为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本的生活区域太远,
可以与公司协商增加交通补助或者搬家补贴。
如果是恶意调岗,就需要积极的收集证据,
比如录音等,为日后合法合理维权做好准备。
其次,在企业正常调整工作地点的情形下,
如果你实在不接受工作地点变动,作为劳动者应当努力向企业说明原因,
并争取留在原工在地点,或者也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
当然这个补偿是否是法定补偿,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工作地点变动程度,公司调动的合理性等。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相信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不同法律问题。
100%的人,在老师的指导下都有所收获。有的守护了自己的财产,有的捍卫了自己的权力。
不管是货款难收还是劳动纠纷等,老师们都能巧妙的化解。关注后私信老师就可以咨询自己的法律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