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吗?

【案情简介】
1、2017年11月16日,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采用标准工时制,岗位为设计主管。
2、2020年7月21日,王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中签名,“郑重声明:本人已收到并已详细阅读,理解了《员工手册》包括此确认书,本人自愿接受并遵守《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本人完全明白:《员工手册》构成本人与天津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违反此手册中相关公司政策和准则的行为都将受到公司所有违纪处分,本人自愿接受因违规行为而产生的相应处罚。”
3、《员工手册》中,一、日常行为规范类A出勤管理2.在一个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4次,给予警告处分;五、考勤及休假,1.2.3.1规定,迟到是指签到时间迟于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超过4次(含),将受到相应的违规处罚。十一、奖惩机制2.1规定,员工累计两张有效警告,将升级为一张严重警告;员工累计两张有效严重警告,将升级为一张解除劳动合同警告;在“解除劳动合同警告”有效期内违反任意一项违规条款视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4、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8日天津某公司对王某做出员工违规决定书,王某予以确认;2021年8月17日天津某公司再次对王某做出员工违规决定书,王某拒绝签字,天津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王某2021年8月2日、8月5日、8月11日、8月16日存在迟到情况。2021年8月19日天津某公司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王某严重违纪。王某于当日离开工作岗位。
5、王某认为天津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天津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827号仲裁裁决驳回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7763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并建议将出勤类违纪,例如迟到早退或旷工明确对应违纪处分。员工如存在违纪行为,单位给予对应处理则具备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