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加班是如何规定的?

裁判日期: 2022.06.22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作者: 张晓婷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更新和变化,催生出了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目前来说,我国有三种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伴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劳动者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我加班了就一定会有加班费,真的是这样吗?结合一个案例,我们来简单分析下,综合工时制度下,有加班费吗?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山东省曹县博雅中学(甲方)与蒋某(乙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高中语文教学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各类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带薪休假待遇。
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曹县博雅中学向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此后,蒋某到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教学工作具有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分布不均匀的特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工资报酬,符合教学工作的特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仍然存有加班情况,蒋某提供的曹县博雅中学秋季作息时间表、课程表上记载的时间均包括在综合计算工时内,蒋某未提供在此之外其加班的证据,其请求支付加班费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首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岗位和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 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 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综合工时制有了基本的了解后,那么实行工时制究竟有没有加班费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3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