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为什么不受劳动法保护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1494 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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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这样的规定却成为了很多考生备考路上绕不过的“拦路虎”。“现单位不给开公务员考试同意报考证明怎么办”等问题,常常出现在各路社交媒体之上,每次都能引起众多网友的强烈共鸣;也有网友表示不敢跟单位要证明,担心一旦面试不过,还得罪了原单位的领导,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有一位报考事业单位的网友在去年求助称,原单位一开始口头答应了开证明,到资格复审时却突然改口,把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其实,关于在职考生是否必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争议,核心还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即原单位是否有权阻拦员工辞职换工作,不给开具“同意报考证明”。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此说来,法律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只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就应该且必须同意员工考公,而不是将此作为强行拴住员工的绳索。

   此外,强制要求考生提交同意报考证明,不仅容易把考生置于相对于原单位的弱势地位,还存在着“责任错位”问题,即本是考生与原单位之间应该处理的事情,却被转嫁到了考生与考公接收端之间,既增加了报考难度,还会降低考公工作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有网友在建议“取消同意报考证明”时便表示,四川全省大多数市州已经取消了除在试用期人员的同意报考证明,这是减少各种证明的必然趋势,也是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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