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有工资吗

在讲解上述3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实际案例,看看这家公司为什么会因为延长试用期,要赔偿员工4万多元。
老王,一位老销售。
2018年3月,入职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
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可至4000元、通联费200元及交通费1000元,合计13200元/月。
3个月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可老王却没有签下一份合同,对此公司决定再给老王3个月的机会,给老王发了一份《延期考察通知书》:
3个月又3个月,结束了6个月试用期后,老王在10月1日转正了。可是好景不长,3个月后,也就是2018年12月底,公司人事给老王发来消息,称老王业绩不达标,要对老王进行调岗。
12月28日,老王拒绝调岗,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之后双方因离职原因产生争执,公司称老王是没完成业绩自己辞职,老王称是因为公司无理由调岗被迫离职,最后报了警。
离职后,老王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支付赔偿金42027.59元。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公司在庭上辩称:
1.我司与老王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6个月;
2.在前3个月试用期内,老王的销售业绩为零,与其简历中自我介绍的优秀销售能力严重不符,因此我司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我司也微信与其沟通过,老王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与老王签订了3年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6个月。但是本法同时也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公司先在3月份与老王约定3个月试用期,到期后公司又以老王没有签单为由,延长了3个月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公司与老王是否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该行为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老王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027.59元。
之后公司以同样的理由上诉至中院,结果还是一样,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应支付赔偿金。
1.试用期考核不达标,公司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不管什么原因,即使是员工同意,公司也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与老王签订了有效期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与老王约定6个月试用期。但是公司没有这么做,只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事后又主动延长老王3个月试用期,虽然总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却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2.公司延长试用期,该如何赔偿?
当然算啦,像本案中,因为公司给老王延长了3个月试用期,结果赔了老王42027.59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个例子,小李试用期工资3000元,转正后4000元。公司延长了小李试用期3个月,也给小李支付了试用期工资3×3000元。但是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了,还要支付小李赔偿金3×4000元。如果延长了4个月就是4×4000元,以此类推。
本案中,老王转正后的工资为13200元,延长了3个月,为什么赔偿金会出现零头呢?那是因为老王的实际试用期比三个月还多了4天,折算后共计42027.59元。
3.关于试用期,我们还要知道什么?
第一,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的8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公司不得以裁员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
第三,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职,要提前3天提出;
第四,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比如给出不合格的证明,且要在员工入职时就向员工出示录用条件;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保护。不然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断延长试用期,吃亏的就是我们劳动者了。
但是回到这个案例,老王身为渠道总监,月收入过万,试用期3个月,一张单子都没签下来,多少是有些过分了,至少说明他的简历是有水分的。
但是这家公司不计前嫌,还是给了老王3个月机会,结果却要向老王支付4万赔偿金,冤不冤?
我认为公司冤,又有点不冤。
冤,是因为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基于老王身居高职,却没有业绩,公司又给了3个月试用期,目的是给老王机会,结果被罚,有点冤。
不冤,是因为公司这么做,的确违法了。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员工同意延长试用期也不行吗?只能被辞退吗?
是的,员工同意也不行,因为存在员工被迫同意的可能呀。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在这方面做了强制要求。
不过面对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办法。如果双方真的出于自愿,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给老王办离职,第二天再给老王办入职手续。
但是这个方法还有个前提,就是岗位或者职位要有所变动。如果一切不变,还是适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很多人说,劳动者维权太难了!我认为很多情况是因为劳动者不懂法,不知道自己什么权益被侵犯了,也不知道在平时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本案中提到的,公司延长试用期,要支付赔偿金这一条,估计就很少有人知道。
老汪作为一名从业十几年的人事工作者,看惯了太多的劳动陷阱。为此,特地创作了专栏—— 《劳动维权不用愁,老汪为你来分忧》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