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休年假为由减少或不给全勤奖合法吗?
来源:苍星零
阅读量:1328
时间:2022-12-30
HR社群

不合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从而调动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积极性。
《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该款规定意在强调,劳动者的休息应视为正常的出勤,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而不是基于病假或事假等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可见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为原则。
而且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则是为了更好的提高生产效率,两者系相得益彰的并不矛盾。
那么根据第二条规定可知,《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则是将劳动者休息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作为例外情况予以对待。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倘若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也不安排休年假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是一种惩罚性措施而不是变相的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而对于一些工作强度较大的用人单位,领导者和管理者可以因地制宜的制定休假方式保障休息权的实现,这样也能降低额外的支出。
因此,从年休假的性质来看,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不能作为扣减全勤奖、绩效奖以及年终奖的依据。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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