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加班绝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来源:光明网
阅读量:611
时间:2023-01-08
HR社群

9月3日,广东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的话题冲上热搜。据记者核实,涉事公司发布的加班公告情况属实,其中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否则要向公司乐捐3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目前,深圳人社局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情况,高度重视并责成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理。
毫无疑问,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其前提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企业的发展向来不能靠为难员工。一个健康向上、充满澎湃生命力的企业应着重激发员工创造力和积极性,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其中的前提。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基础。 (工人日报)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