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来源:狄仁杰说争议 阅读量:944 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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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1.支付标准工资差额;2.假期工资;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返还保证金。

  申请人自述的事实理由: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按月支付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因病休息被申请人未支付病假工资,且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临时用工人员,双方非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首先,从双方协议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两份《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明确约定申请人在大学担任兼职教师,每周上30节课,同时还明确载明申请人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影响上述协议书的履行。申请人作为具有硕士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清楚该协议书内容所具有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也未在签署上述两份协议书时存在受胁迫、受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申请人在上述协议中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认可该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

  第二,其次,从工作时间分析,即使按照申请人所主张的平均每周上30节课计算,其一周的工作时间为22.5小时,未超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周24小时的工作时间上限。

  第三,再次,从计酬模式分析,申请人的工资系按其授课课时计酬,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按小时计酬的计酬模式相符。最后,从工资支付周期分析,虽然大学按月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该行为应予纠正,但并不必然否定双方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劳动法

  综合上述因素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更为可信。因双方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申请人工资按其实际授课时数核发,故申请人要求大学支付标准工资差额、假期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本案中,大学与申请人在两份《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中均约定,大学从约定的劳动报酬中预留10%作为教学质量保证金。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由此,大学扣留申请人10%工资作为保证金应予退还。

  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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