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期间”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淄博人社 阅读量:1110 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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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相关“期间”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经典案例】

  小张在入职某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小张试用期结束转正后不久,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遂对他进行调岗,小张也同意进行调岗。小张到新岗位工作1个月后,公司认为他仍不能胜任工作,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本案中,“30日”是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如果第30日是法定休假日怎么办?另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法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条至第二百零三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据此,公司提前30日通知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该“30日”应当从小张接到辞退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第30日是法定休假日,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届满之日,双方的劳动关系才正式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法治专员解析

  “期间”的计算涉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关系到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数额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期劳动合同在内,所以,小张的试用期为2个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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