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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2〕25号文件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来源:济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1151 时间:2023-03-01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联合转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落实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要求,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参保对象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由5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三、出台目的

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为了均衡失业基金保障能力、增强基金持续性、提升保障水平、改变区域差别、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四、重要举措(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二十五条。

(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是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二是明确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三是强调失业保险费足额缴纳、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四是强调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五是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一是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二是明确对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三是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标准,特别是确定只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且缴纳时间12-17个月的,核定1个月失业保险金。四是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五是明确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户籍地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六是明确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七是明确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按申领时的现行标准发放。八是强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九是强调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停发失业保险金。

(三)统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一是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二是明确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三是明确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可以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是强调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四)取消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一是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二是明确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流程。三是明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人社厅发〔2021〕85号文件执行。

(五)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调,强化对县市区的督导。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加强业务培训。三是强调各市确需继续执行的自行制定政策,由市级提出过渡方案,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是明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我市贯彻意见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包含生育保险费。二是原按《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三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9.5%执行,并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调整。

解读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5170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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