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等于工伤保险

来源:襄阳市人社局 阅读量:1012 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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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伍某于2014年2月16日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工资为2300元/月。2014年6月24日,伍某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38天,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之后伍某被认定为工伤8级。伍某在职期间,该机械公司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事发后,伍某领取了商业保险理赔款,但向某机械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遭到拒绝,伍某遂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伍某8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已领取保险理赔款,公司是否还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各方观点及理由:

 某机械公司认为,公司在为职工伍某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时,已经征得了伍某的同意,伍某也认可不需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应当视为伍某放弃了工伤保险保障。伍某认为,自己属于因工受伤,商业保险赔付的金额低于自己工伤所应享受的待遇,公司应当按工伤标准补齐差额。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伍某与某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依法为伍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伍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意外商业险合同系商业行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责任主体系商业保险机构;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从法律关系的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等方面来看,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相互替代。

 处理结果:

 某机械公司补齐申请人8级伤残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合计112270元。

 启示与思考: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定期限才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保,或要求劳动者承诺不愿办理社会保险,或选择商业保险代替社保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这种以约定或者承诺来排除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无效。

 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或贪图短期利益而认可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会在患病、工伤、年迈时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我们更要告诫用人单位,不要认为购买了商业保险、或者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劳动者等做法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一定要依法用工,守法才是对自身权益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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