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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无补偿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675 时间:2023-04-21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9年5月10日入职B公司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李某业绩不佳,B公司的张经理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与李某协商调岗。李某与张经理发生口角后情绪失控,将张经理办公桌上的车钥匙抢走且拒绝归还,随后还到考勤处将公司打卡机拔下抢走,时间长达一天,导致当天员工无法正常打卡。

2020年6月18日,B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提起仲裁申请,以B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为由,请求裁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李某因与经理协商调岗时发生口角,将其办公桌上的车钥匙抢走不还、将考勤处打卡机拔下抢走,导致正在陆续上班的员工无法打卡,在B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并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虽然B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未对这些行为的性质和处理作具体规定,但B公司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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