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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请假找失踪老母被拒 按旷工对待员工违法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07 时间:2023-05-05

  编辑同志:

  作为独生子女的我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年逾75岁、患老年痴呆的老母失踪的消息后,立刻向公司请假前往寻找。公司经核实虽然认可我的请假理由,却没有表示是否准假。4天后,我回到公司,却被公司以我未经准假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江芸芸

  江芸芸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是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根本要求,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民事行为之一,无疑不能例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不仅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也是人们应当履行的义务。

  结合本案,作为员工,你具有自觉维护公司劳动秩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作为独生子女,你具有赡养老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来源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虽然你请假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工作,可与寻找失踪老母的重要性、紧迫性相比,后者远远超过前者。在此情况下,你选择寻找老母并无不当。

  公司作为社会成员,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对你予以适当包容、鼓励、便利。公司明知情况紧急却拒不准假,明显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悖于友善、和谐、文明、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以你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为由,认定你构成旷工,显属不当。其继而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更是缺乏事实依据,也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午报颜梅生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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