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主张无效?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021 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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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是即将大学毕业的在校学生。三个月前,我按照一则招聘广告提供的信息前去应聘,并将我的详细情况向用人单位一一作了介绍。这家公司在了解了我的相关情况后,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了我与公司的5年劳动合同期限,以及我的工作岗位、工薪待遇等,并要求我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可是,我近日前往公司报到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我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属于在校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我了解的情况是该公司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向社会招聘,其有了比我更合适的人,便让该人占据了我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岗位。

  请问: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真的无效吗?

  读者:曲平

  曲平读者:

  这家公司以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属于在校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该说法于法无据,是不能成立的。

  在这方面,《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只是从年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加以限制,并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加以限制。

  另外,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项“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一条的正确解读,应该是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在校学生在“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对大学生就业的限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劳动者资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从您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您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您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您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更加证明您应聘的目的就是就业。另一方面,您在应聘时已经将自身的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如实陈述,并没有隐瞒真实情况,公司在明知您尚未毕业的情形下仍愿意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再者,您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由此,可以确认这家公司声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并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作法属于违约,您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劳动午报程文华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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