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外派深造 劳动者违约应赔费用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267 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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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徐某在某汽车厂任供应商质量工程师。2017年10月,徐某与汽车厂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因公司业务需要决定派遣徐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项目培训,包括流程、工艺、文件和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工作安排等,并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国际派遣结束后不久,徐某即以个人发展原因向某汽车厂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

  某汽车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徐某则抗辩并非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是被派遣至海外国际公司工作,具体体现在其仅完成了20小时的面授课程,其余为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与供应商交流工艺、拜访客户、了解相关生产工艺等,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在海外国际大公司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有效,徐某应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对是否为在职专业技术培训的判断,应结合双方就培训进行的磋商、培训协议的签订、培训协议的履行过程、培训结束后劳动者的行为等要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采取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培训方式,既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专业培训的通常要求,有利于专业人才技能的全面提升。

  劳动者否认专业技术培训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以培训包含部分工作来否认专业技术培训的,法院不予采信。技术是科技型公司的核心驱动力,企业为保持行业领先优势,会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先进公司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包括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观摩、参加专家研讨会以及与上下游供应商的工艺交流等,这种将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培训方式,既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专业培训的通常要求,有利于专业人才技能的全面提升。故应认定徐某接受了公司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有效,其在服务期内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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