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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接触危害岗位,上岗、在岗、离岗均需职业健康检查

来源:香洲法院 阅读量:579 时间:2023-06-05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0年6月入职某卫浴公司,主要从事铜棒工作,工作中有接触粉尘,上岗前某卫浴公司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曹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在治疗疾病未到岗上班,2017年2月28日,某卫浴公司作出《视为自动离职通知书》,称曹某由于陈旧性肺结核复发引起的炎症目前已经治愈,应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上班,但至今仍未到岗,视为曹某自动离职。

  后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于2017年12月4日所诊断的职业性尘肺病叁期为工伤,某卫浴公司主张曹某入职前就有职业病。曹某遂要求某卫浴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铜棒车间的工作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某卫浴公司在上岗前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虽然曹某在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未到岗上班,但该期间是其对自身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和治疗,某卫浴公司也知晓该情况,在解除与曹某劳动合同前并未对曹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

  某卫浴公司未依法为曹某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导致的曹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当由某卫浴公司承担。

  故法院判决某卫浴公司向曹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18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入职、在职、离职都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既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为了厘清因果关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才能确认劳动者发现职业病的时间,生病与职业是否有关系,从而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责任,故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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