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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舍休息期间因脑出血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407 时间:2023-06-06

 基本案情

  蔡某是数码快印公司员工,从事印刷工作。2018年11月起,蔡某出现咳嗽等症状,11月30日经医院诊断为支气管扩张。12月4日,蔡某依旧存在咳嗽症状,但未请假,在晚上8时下班后回宿舍休息。次日早上8点,蔡某同事发现其在员工宿舍床上昏迷不醒,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2月6日,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后蔡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称蔡某属于在车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经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焦点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蔡某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决定了他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探究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蔡某突发的是何种疾病以及在何时何地突发疾病。

  虽然蔡某被诊断为患有支气管扩张,且死亡前仍有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但蔡某当时仍然正常上班,其最终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没有证据显示与支气管扩张有直接关联。而且,蔡某的脑出血发病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晚上8时下班后至12月5日上午8时左右,其死亡与其12月4日白天从事的工作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蔡某虽有呼吸系统疾病,但其死亡属突发脑出血引发,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以脑出血发生时点为判断依据。蔡某是在宿舍休息时突发脑出血,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浙江省永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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