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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因高温停工不得扣工资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量:396 时间:2023-06-07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骆昌威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吗?因高温天气停工会降薪吗?近期高温天气频发,广东省人社厅围绕高温津贴和高温下劳动保障问题进行回应。

  只有几天高温作业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和《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规定,广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共计5个月;符合高温津贴发放的人群有两类(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省人社厅强调,每年6-10月,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如果只有几天进行高温作业,还能不能领高温津贴呢?对此省人社厅表示,可以按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根据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另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若中暑诊断为职业病 可申请工伤认定

  省人社厅介绍,高温津贴属于工资,但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那么,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吗?对此,省人社厅介绍,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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