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固定”,员工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58 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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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李珊珊近日反映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固定死工资”,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入职后,公司经常要求她加班。

  她想知道:在合同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她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李珊珊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这里涉及到包薪制问题,指的是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工资分配方式。本案中,公司关于执行“固定死工资”的约定无疑与之吻合。

  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也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条款可知,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而最低工资的组成并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本案中,公司与李珊珊约定的“固定死工资”不应该包括加班费,且其入职后经常被公司要求加班,所以,公司不能将这样的约定作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而应当按照李姗姗加班的时间,依据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安排上班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劳动午报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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