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续签” 是否有效?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00 时间:2023-07-17
社群 HR社群

  【案情简介】

  黄某是A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黄某与A公司共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甲方双方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自动续签合同,若乙方有异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2021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立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3月8日才签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

  2022年6月6日,在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7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9万余元。黄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于是,黄某诉至法院。公司辩称,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黄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自动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

  在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原告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自动续签合同的条件生效,即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吴安安表示,劳动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资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自动续约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并明确续工时限,该条款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视为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逾期后,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罗湖法 来源:南方工报)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2025就业趋势分析:年年都是「史上最难就业季」,数据上就业到底怎么样?
2
济南:2024年养老保险基数调整补缴常见问题?
3
浙江202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结算补缴操作指引来了!
4
深圳:2025年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额度有提高!
5
壹人事员工学习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6
深圳社保新规!2024年7月起不再自动扣费,需自行申报缴费!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7
肯德基涨价,鸡肉不背锅
8
东莞:2025年1月起,医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9
壹人事平台2024年12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10
员工受指派参加其他公司团建受伤算工伤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