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壹人事APP浏览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阅读量:445 时间:2023-07-28

  一、案情简介

  高某于2018年8月从作业帮公司离职。双方曾签订《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约定高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并约定由作业帮公司的母公司在高某离职时发放股票期权若干作为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高某起诉请求作业帮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作业帮公司辩称,2018年8月,高某支付了预付行权价以保留期权,证明公司通过保留期权的方式给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高某则主张,其与作业帮公司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每次订立劳动合同时,作业帮公司均承诺由母公司授予其期权若干,分期归属;在其离职时,已经因履行劳动合同获得21250股期权的归属,具备行权资格,因作业帮公司的母公司暂未公开上市,其向作业帮公司支付了该笔期权的预付行权价,该次行权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无关,作业帮公司并未令其行使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期权。为查清高某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法院要求作业帮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期权授予相关协议,作业帮公司答应提交却未予提交。

  来源:(2021)京01民终1751号

  二、争议焦点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争议一节。高某与作业帮公司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明确约定以作业帮母公司向高某发放股票期权若干作为高某履行保密和不竞争的对价,说明双方已就高某竞业限制期限内补偿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相应约定。高某要求作业帮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高某的相关陈述符合实践中的一般做法,而法院为查清事实,要求作业帮公司提交期权授予相关协议,作业帮公司答应提供却未予提供。在此情形下,作业帮公司应当承担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利后果。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因竞业限制造成的就业受限而可能带来的生活困难,为其生活提供持续的经济保障。而按月支付的方式,最有利于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因此,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双方就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较之上述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时,则没有必要将双方的约定评价为无效约定;如果双方的约定较之上述强制性规定显得对劳动者不利,则应将该约定认定为无效约定。本案中,双方虽约定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是作业帮公司的母公司并未公开上市,其股权并不存在一个公允的交易价格,高某能否因行权而盈利、盈利能否达到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最低标准都是难以确定的,并且该股票期权欠缺流动性,这些特征使得相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对劳动者较为不利。因此,双方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应属无效,在此情形下,应视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高某按照其离职前月平均收入的30%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于法有据。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作业帮公司向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1万余元。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即,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需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劳动者因竞业限制造成的就业受限而可能带来的生活困难,为其生活提供持续的经济保障。此外,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约定向其请求支付违约金。而这也是当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唯二情形之一(另一种情形为劳动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约定)。

  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在本案中,依据《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作业帮公司的母公司应当于高某离职时向其发放股票期权若干作为乙方履行保密和不竞争的对价。股票期权发放的具体数目及执行细节依乙方和作业帮教育有限公司签署有关《预付行权价保留期权通知》而定”,可知该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关于以股票、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便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而对于该争议焦点,法院基于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立法初衷指出,股票或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根据其给付方式较之法定方式是否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进行判断,如果对劳动者并无不利,则其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对劳动者明显不利,且劳动者提出相应主张,则其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约定以发放股票期权的形式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而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因此,是否行使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合约规定的行权期间,股票价格与购买期权价格之间是否存在差价从而能够获得盈利。而作业帮母公司目前并未公开上市,其股权并不存在一个各方接受的、确定的交易价格,因此,劳动者能否因行权而盈利、盈利能否达到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标准都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并且,由于未公开上市,该股票期权的流动性也较差。这些特征均使得相对于法定的给付方式,双方约定的给付方式对于劳动者而言较为不利。故综上,法院认定,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内容无效。且在此情形下,应当视为未约定经济补偿。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