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出游期间员工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原标题:公司组织出游期间员工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小李是省会一家广告公司的员工。今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假期期间前往外地休闲旅游,小李自愿报名参加。其间的一天晚上,公司未安排集体活动,小李便与同事一起吃晚饭喝酒。饭后,小李等人在回酒店途中遇见了另外几名同事,几人相约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
当天晚上11时,酒局中的同事陆续离席,小李也认为时间不早该休息了,便独自离开酒吧,准备返回酒店。为图方便,小李在路边扫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返回途中,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对向车道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小李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公司为他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转院救护车费等共计近一万元。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小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事后,小李找到公司,他认为自己是在公司组织的出游活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公司应当对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公司负责人则辩称,酒吧喝酒活动是小李等员工自发组织的,并不属于公司安排的活动,小李受伤系其自身行为造成,不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因此拒绝赔偿,还要求小李返还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李向报社咨询,其在公司组织的出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冰。
吴律师认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小李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小李所在公司组织的出游活动属于员工的福利性活动,非强制性参加,且是占用休息日,属于游玩性质,并非因公外出,不应视为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小李此次受伤不能被裁定为工伤。
同时,小李和其他几名同事在出游期间晚间聚餐和组织酒吧活动是个人自行参与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致使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公司不是小李的侵权行为主体,在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及公司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为小李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综上,小李要求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自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