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96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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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入职某公司后不久,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是:许某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入职本市其他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按月支付给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500元;许某若违反协议,应当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2023年4月,许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公司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则以双方已没必要再执行该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然后又于第二天向许某送达了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

  许某认为,公司突然通知他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自己要谋取较好的职位需要一段时间,故坚持要求公司支付重新入职前的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许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评析】

  公司可以与许某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但必须支付给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来行使,也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该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就职新单位,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并未对其择业、生活造成困难为由,拒绝支付额外3个月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许某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要求公司依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额外3个月的补偿金。当然,自许某从该公司离职后至公司向许某送达解除《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之前,其间的经济补偿公司还应当如数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竞业限制协议是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开始生效,所以,劳动者可额外获得3个月的经济补偿,只限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无需支付额外3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午报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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