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短 就没有产假工资吗?

来源:劳动午报 阅读量:640 时间:2023-09-01
社群 HR社群

  编辑同志:

  我入职某公司时已有身孕2个月,截至孩子满月时,公司给我缴纳的生育保险尚不足10个月,由于入职该公司前未缴纳过生育保险,故不符合本地社保部门规定的生育津贴 领取条件,公司认为我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原因是入职时间短,责任不在单位,故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产假工资。

  请问: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就等于没有产假工资吗?

  读者:毕晓蔓

  毕晓蔓读者:

  公司的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以及缴费时间长短,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均有权获得工资保障,享受产假工资,而且产假工资不应低于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这里需要明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关系。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补贴给用人单位的,是专门用于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按其正常出勤支付给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这时候,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往往就是生育津贴。当然,由于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所以,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当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可见,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是一回事。

  目前,一些地方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一定期限为条件。本案中,因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原因导致你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并无过错。但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不容侵犯,公司不能以自身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公司仍然要向你发放产假工资。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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