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超过一个月,应当视为合法变更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07
时间:2023-09-11
HR社群

【案例背景】
2022年6月27日,梁女士通过应聘考试被公司录用。当天,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其工作地点为A地。一年之后,公司提出将她调整到3公里外的B地工作。梁女士虽然对此次工作地点变更有怨言,但仍勉强接受并到岗上班。时隔2个月,梁女士反悔,要求回到A地上班,而公司以工作地点已被依法变更为由拒绝。梁女士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她能否重回原工作地点上班?
【点评】
公司的做法虽有不妥但不违法,梁女士的行为应当视为已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其能否返回原工作地点上班由公司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可以变更的,前提为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工作地点,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梁女士已经接受工作地点变更并前往B地工作,且时间已经超过30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能否重回原工作地点上班完全由公司决定,个人已经没有选择权利。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