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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补缴

来源:福清市融媒体中心 阅读量:328 时间:2023-10-18

  福清新闻网10月17日讯(记者 滕端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一直是热点话题,也是广大参保职工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吗?补缴标准如何?向谁补缴?怎么办理?

  首先,要知道补缴对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补缴必须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和“确定的参保身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得补缴。

  其次,要知道补缴基数如何确定。属于增加缴费年限的,补缴基数按实际工资确定,但是不得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300%。属于缴费工资补差的,据实补足差额即可,但最高不超过补缴属期执行的上限标准。

  第三,要知道补缴费率执行什么标准。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执行26%的总费率;补缴2019年5月1日之后的,执行24%的总费率。

  第四,要知道是否加收滞纳金。除改革改制、组织人事调动等原因造成中断的补缴外,其他补缴情形应按《社保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要知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但是一次性补缴年限累计超过36个月的,需要区分以下两类情况,补充提供相关材料:1、需跨省转移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劳动监察等部门出具的文书。2、无需跨省转移的,提供未涉及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承诺书,并同时提供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等。

  第六,要知道部门分工和办理流程。(一)补缴2008年以前工作年限或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个人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期间,由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社部门依据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劳动关系佐证材料等,确定补缴资格和补缴起止时间,应补缴费款经人社部门核定并将相关数据传输至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和费款征收工作。(二)补缴2008年(含)以后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登记有效期内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受理补缴申请和费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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