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未正常打卡考勤,算旷工吗?

乔法官:
我是某技术公司的负责人。去年公司有个大项目,为了赶进度,大家都很辛苦,结束后,我们就让大家适当调整,该休假的休假,该安排疗养的安排疗养,那一个月对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也没有那么严格。
今年第二季度,员工老杨考勤很不正常,出现了十多次迟到、早退,他解释说家里出了点状况。考虑是老员工,又刚完成一个大项目,我们就没有深究,但在微信工作群里还是多次提醒他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但此后老杨依然没有改变,第三季度不仅迟到、早退情况依旧,甚至有7、8天没有打卡。传言他在外面接私活,而他坚称是外出回访客户,却拿不出工作记录回单。
我们公司规章制度明确,不按规定打卡考勤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可以做除名处理。我们就告知老杨,他这样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们将作出违纪解除的处理。老杨却拿公司年前那会儿的管理说事,说公司是卸磨杀驴,如果我们提出解除合同,他就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难道人性化管理错了?请问,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 石先生
石先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规范。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里,对员工的考勤管理多采用打卡、签到等方式进行。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否则即应承担不利后果。
你们在前期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给予员工休假等安排,并对考勤较为宽松以及在员工因特殊情况而迟到、早退未予处理系出于对员工的关怀。从公司事后在微信工作群里的提醒等行为也可以看出公司并未改变按时上下班打卡考勤的要求。老杨将公司在特殊时期的人性化管理作为自己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老杨未按公司要求准时上下班,确属不当,对于无考勤记录期间是否按规定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亦负有举证的责任。如举证不能,那公司认定其旷工,并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
乔蓓华
(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