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致劳动者损失,应担责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520 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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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某是广州某科技公司员工,月工资2.5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2月28日,刘某以公司克扣工资、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EMS快递、钉钉及电子邮箱方式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拒收快递且未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主张原因是刘某未办理离职手续。

  2023年3月13日,刘某向广州某科技公司发出《离职证明及工资结清等催办通知书》,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快递仍被退回。

  2023年3月20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向刘某发出《录用入职通知》,通知刘某于2023年3月27日报到上班,约定刘某月薪资总额为3万元,并明确告知办理入职手续时需提供最近一家公司离职证明原件等资料。

  2023年3月31日,因刘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离职证明,武汉某科技公司向其发出《取消录用通知》。刘某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某科技公司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再就业损失3万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案外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招用申请人,约定刘某的月薪为3万元,因刘某未按案外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交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的《离职证明》原件,导致案外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取消对刘某的录用,至案件开庭时,广州某科技公司仍未为刘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广州某科技公司应对其未及时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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