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适用试用期解雇条款应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劳动者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86 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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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法官:

  我于2023年6月15日应聘进入一家装修装饰公司担任现场管理工作,合同签了三年,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9月初,因为装修建材的质量问题,我与部门经理产生了矛盾。我认为供应商价格水分太大,已有多家客户投诉,建议另找供货渠道。经理却认为我多管闲事,另有居心,结果闹得不欢而散。

  9月底放长假前,公司人事突然通知,说我没通过试用期的考察,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节后不用再来了。我很纳闷,试用期间,从未有人对我工作表示不满,现在试用期都结束半个月了,怎么忽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我询问原因,人事却说这是公司相关部门考评的结果,只要试用期考评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法的。我认为肯定是经理在背后作祟。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人事的说法对吗?

  读者 老倪

  老倪: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正因为是考察期,故对双方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要求明显要低于正常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试用期表现评估后作出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满前告知劳动者。

  当然用人单位适用试用期解雇条款行使解除权的,通常需要提供招聘员工时明确的岗位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对于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未做评价,双方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通常我们认为双方已经通过考察认可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如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满欲解除劳动合同,则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而此种解雇,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举证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还需举证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依据。否则即构成了违法解雇。你们公司在试用期满前并未对你的能力提出异议,其在试用期满半个月后才行使试用期解雇权,于法无据,且其亦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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