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发生变化不能再约定试工期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412 时间: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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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林某于2018年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工期2个月。2020年,合同期满后,因公司需要一名电脑技术人员,经过于林某协商,精通电脑的林某被调到单位的微机室工作。公司再续签合同时,告知林某,因为林某的工作岗位有变动,续签合同需要再约定2个月试工期。林某不解,要求公司撤销因为续签劳动合同约定的试工期。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林某的岗位虽然发生变化,但此前用人单位已在两年的实际工作中,对林某的精神状态,工作能力,个人品质等进行了考察,所以不能再次约定试工期。公司应对该决定进行撤销。

  【律师提醒】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依据岗位、绩效和薪资等人力资源管理指标对员工设置相应的转岗考核期。所以相应的变通作法是,对调整岗位或重新任职的员工进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薪资管理的制度考评,并依据这些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当然,这种做法仍然要以合理合法为基础。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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