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的情形下,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安源法院 阅读量:474 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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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存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或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组织或自然人又雇佣大量的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然而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下,劳动者在从事工作中受伤,工伤如何认定?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谁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王某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原告甲公司属下的砖厂管理工作转包给自然人张某、王某,张某雇佣第三人贺某在该承包线从事打包工作。2022年1月,第三人贺某在原告甲公司厂房整理砖块时,因被机械撞倒导致摔伤送往医院治疗。后第三人贺某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2月,区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定第三人贺某受伤为工伤,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原告甲公司认为,甲公司将属下的砖厂管理工作发包给了自然人张某、王某,第三人贺某系张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其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及考勤打卡管理、工资发放等均由张某、王某负责,第三人贺某与张某、王某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贺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甲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第三人贺某在原告甲公司的砖厂工作,在工作时间执行工作任务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工伤认定情形。原告甲公司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和王某,张某和王某承包该砖厂管理工作后,雇佣第三人贺某在原告甲公司工作时受伤,原告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主动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合法用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主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源头治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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