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离职”变“擅自离职”,“没签章”的协议算数吗?

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收到公司书面协议并签名交回后,未等到公司盖章即离职走人。后劳动者向公司追讨经济补偿,公司却回复称其系“擅自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到底是协商一致还是擅自离职?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例。
曾女士于2011年12月入职广州某物资公司,任总经办文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该公司经营调整,欲对曾女士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曾女士不同意。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
2022年6月底,公司人事部经理将拟好的《协议》交由曾女士签名。《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曾女士的工资结算至2022年6月30日,其应于6月30日前办妥离职手续;公司同意支付曾女士经济补偿5.5万元。”曾女士在《协议》上签名后,人事部经理表示需将《协议》带回公司盖章后再邮寄给曾女士。
后曾女士于2022年6月29日办妥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但之后公司一直没有向其交付《协议》,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5.5万元。经催要无果,曾女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2万余元。
劳动仲裁阶段,物资公司认为与曾女士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向仲裁委提供加盖了公章的《协议》作为证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曾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万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讼中,物资公司主张《协议》未经其盖章确认,尚未生效,双方仅就《协议》载明的条款进行了初步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合意,后经公司多次催告,曾女士仍无故旷工、擅自离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其单方擅自离职所致,要求法院确认无需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某物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某物资公司与曾女士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某物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曾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5.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罗晓华:本案中,某物资公司与曾女士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义务。
某物资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已明确承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协议》作为证据证实,在本案诉讼阶段所作陈述却与上述意见及证据相互矛盾。同时,该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在曾女士签署《协议》后至曾女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前这段期间,公司明确向曾女士表示不同意《协议》内容,故其关于双方并未就《协议》达成一致合意的主张不成立。此外,公司未依约交付已盖章的《协议》原件给曾女士,导致曾女士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后无法根据《协议》向其主张权利。后曾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其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南方工报 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