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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能用现金代替补偿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461 时间:2014-09-18

 

  【案例】

  2010年7月,27岁的小李到北京打工,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不久,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拿走了他的身份证,称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去年10月,物业公司撤销小李所在的项目部,他便选择了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前两年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原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由于小李是城镇户口,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而且这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

 法律知识拓展: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来看,职工有权享受社保待遇,但也要与用人单位一起缴纳社保费,这是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至于这些社保费的去向,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共同享有,比如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对参保人员就医进行报销等。所以,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单位参保只是为职工人个缴纳社保费。

  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划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如果员工要求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这就等于要求单位把应该缴给国家的钱支付给自己,这是不合法的。遇到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时,职工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其监督单位补缴。如果合法权益因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受到侵害,还可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并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依法尽责。

  员工若是农村户口的话,情况将更加复杂,须区别情况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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