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异地派遣员工工伤由谁来负责?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614 时间:2023-12-21
社群 HR社群

  乔法官:

  我丈夫来上海打工十多年,现在在一家公司仓库干理货工作。前两天,他工作中被倒下的货物砸伤,手术后现正在卧床康复。发生事故后,仓库领班将他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但后续就一直没人过问这事了。我们是靠工资吃饭的,只好去找领班问情况。领班说,我丈夫是劳务派遣人员,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职工,他们垫付医药费已经尽了人道义务,相关工伤认定及待遇事宜让我们找派遣公司处理。我了解后发现,派遣公司是外地的一家劳务公司,非常远,我们这些小老百姓根本没有时间和金钱自己找他们解决问题。我咨询后听说,从明年开始,像我丈夫这样的情况,上海的这家公司应该帮着申请认定工伤,是这样吗?

  读者 胡女士

  胡女士: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一种劳动形态。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但事实上,对异地派遣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往往难以及时跟进。为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发文明确,明年1月1日起,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如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劳动者可要求实际用工单位办理工伤认定等相关手续并给予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如用工单位拒绝,劳动者亦可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据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乔蓓华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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