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给劳动者造成不能就业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西安中院 阅读量:515 时间: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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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魏某入职西安某公司工作,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魏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与魏某的劳动关系。魏某离职后向该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但该公司拒不出具,致使魏某两次应聘新公司成功后,均因无原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而不能办理入职手续。2022年6月,魏某获取了西安某公司的离职证明,于次月入职到新公司。魏某认为西安某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其不能就业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西安某公司赔偿魏某因未出具离职证明产生的损失6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西安某公司赔偿魏某因未出具离职证明产生的损失36960元。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西安某公司是否应当因拒绝向魏某出具《离职证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与魏某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因该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致魏某错失两次入职新公司的机会,某公司的行为给魏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魏某延误入职的时间、某公司未出离职证明的过错等因素,参照魏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损失数额为3696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和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其法定义务。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拒不出具或拖延出具离职证明,阻碍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甚至使劳动者错失新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规范员工离职管理,理性对待离职员工,积极履行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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