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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医保待遇标准再提高

来源:湖州日报 阅读量:353 时间:2024-01-04

  原标题:医保待遇标准再提高(主题)

  《湖州市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本月起施行(副题)

  湖州日报讯(记者 张钰苑)从市医保局获悉,《湖州市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医保支付、提高待遇标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药品供应4个方面。其中在提高医保待遇标准方面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从1200元提高至1500元,在职职工从1500元提高至1700元、退休人员从2000元提高至2200元。慢病备案人员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在基层医疗机构慢病门诊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65%。

  此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均进行了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从55%提高至60%;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63%。

  职工医保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从85%提高至90%,在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从82%提高至85%、退休人员从87%提高至90%。

  后续,湖州市还将积极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便捷医保服务,及时开通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刷卡结算,积极推进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本地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力争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跨省异地就医100%开通。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待遇差距,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让群众享有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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