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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睡觉被罚后离职 单位能否扣发半年奖?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36 时间:2024-01-24

  基本案情:高某自2013年8月到某轴承公司工作。2020年11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公司纪律监督室人员巡视检查时,现场发现高某在上班时间睡觉,遂拍摄现场照片。2020年12月2日,公司作出《通告》,给予高某警告、取消当月综合奖及降一档的处分。

  2020年12月14日,高某向某轴承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载明:“……通知贵单位于2020年12月20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应名誉侵权赔偿,撤销对本人的违法通告,消除影响并向本人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28日,该公司向高某出具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于2021年7月31日给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该公司经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就业规则》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查可以给予相应的警告、取消综合奖、降级、停职、撤职的处罚。其中第(4)条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睡觉、外出或办私事的。”高某培训时签字领取了该《就业规则》。

  高某的工资银行流水证明,2020年2月10日,公司发放上年度下半年综合奖奖金2226元,2020年8月3日,公司发放该年度上半年综合奖奖金2266元,并证明其2020年1月至12月工资情况,该工资银行流水与公司提交的高某每月工资情况汇总表一致。

  高某因与某轴承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审理:半年奖计入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就业规则,有权对高某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高某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够看出并非完全出自本人主观意愿,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出具书面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最终双方劳动合同予以解除,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计算,高某于2013年8月23日入职,双方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按高某工作年限,应按七个半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对高某每月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双方均无异议。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按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等货币性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数额时,高某应得的奖金应计入月平均工资之中。

  高某虽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处罚,但未对高某予以扣发下半年综合奖的处罚,故公司应向高某支付2020年下半年综合奖。结合高某提交的前期半年综合奖发放情况,高某按2000元主张2020年下半年的综合奖,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在计算高某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在2020年上半年已经发放的综合奖2266元,以及应予发放的2020年下半年综合奖2000元,计入其月平均工资中。故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4550元(高某正常发放的十二个月工资加上上述两项半年综合奖之和除以十二个月)。公司按七个半月工资标准,应支付高某经济补偿金34125元。

  高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50元。因高某违反劳动纪律被处罚降一档工资,故该项诉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某轴承公司支付高某经济补偿金34125元;支付2020年下半年综合奖2000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轴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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