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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保最新答疑!家庭共济≠待遇共享

来源:四川医保 阅读量:203 时间:2024-02-12

  近日

  有不少省本级参保群众

  来电咨询家庭共济的相关问题

  为积极回应参保人员关切,解决就医报销过程中存在的疑问,我们将对大家关注的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我们就针对大家关注的这类问题

  进行答疑解释!

  1. 使用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码(医

  保电子凭证)进行费用支付,是否能够享受他

  的报销待遇?

  不能,因为家庭共济不等于报销待遇共享。我们平常所说的家庭共济是指: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可以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即个人账户小共济。换句话说,这里的共济指的是使用个人账户里的现有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并不涉及到报销。参保职工的医保报销待遇仅限自己本人享受,不能“共济”或“转移”给其他任何人。

  2. 那么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呢?

  (1)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应该注意,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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