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定额加班津贴取代加班费 是否合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412 时间: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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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2年4月入职某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2100元,公司每月另外支付700元的加班津贴。2023年9月,张某申请仲裁,以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000余元。公司辩称每月均向张某支付加班津贴,不应再额外支付加班费。

  处理结果

  仲裁委核算了张某的加班时长、加班费基数等,发现公司向张某支付的加班津贴总额高于其应得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据此,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主张被驳回,但并不代表加班津贴可以取代加班工资。

  加班津贴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给本单位中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经常加班的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而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根据加班时段的不同(平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支付不同标准的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但是,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即,当实际应得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补发差额;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加班津贴标准支付,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向张某支付的加班津贴高于他应得的加班工资,不需另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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