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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返聘,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辉县市人民法院 阅读量:164 时间:2024-03-11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者继续就业,那么退休后再就业或继续就业的人员与工作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呢?

  基本案情

  房某2013年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20年7月。2020年11月29日,房某达到退休年龄。当天双方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2021年8月房某不再续签返聘协议,公司通知房某停止工作。2023年房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过一年之内的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房某将该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案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确认劳动关系不能脱离劳动争议处理问题,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则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房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内申请仲裁,故依法驳回房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我国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若单位由于生产需要,想要聘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法律不会认定该行为违法,在聘用期间,双方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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