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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职工病假期间长途旅游 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65 时间:2024-03-26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担任营销顾问,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6月30日,王某以孕期妊娠反应严重为由向公司申请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16日休病假两周,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咨询公司通过了王某的病假申请。

  2023年7月13日,咨询公司发现王某在微博上发布了其在海边旅游拍摄的照片,遂向王某询问。王某表示该照片是以前拍摄的,其一直在家休养,并未外出。后咨询公司经查证发现,王某在上述病假期间曾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前往海南海口、万宁、三亚多地。咨询公司遂以王某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为由,于2023年7月24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某为此申请仲裁,主张其去海南并非旅游而是休养身体,因当地气候环境较好,有利于缓解其孕期的不适症状,因此不构成公司制度中规定的不诚信行为,请求裁决咨询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双方原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评析

  因病休息休假和就医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劳动者在享受因病休息、获得病假工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规章制度,即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休假期间的行为也应与请假事由相符。

  在本案中,王某因严重妊娠反应申请休病假,却于病假期间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辗转多地,显然有违常理。在咨询公司最初与王某核实病假期间行程时,其并未如实陈述上述外出情况;此后王某虽主张病假期间外出系出于缓解妊娠反应的需要,但考虑到海南地区7月已进入夏季,温度及湿度均高于北京,从气候环境看也未充分体现适宜缓解妊娠反应而去那儿的必要性。因此,咨询公司质疑王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身体具有合理性。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提前30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条对“三期”女职工也同样适用。即使王某正处于孕期,也不得随意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诚信原则。结合王某的虚假陈述,咨询公司认定王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纪律,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属合法。

  延伸思考

  我国法律规定中,对女职工“三期”期间给予了一定的特殊保护。但是,“三期”女职工在享受特殊保护的同时,也要清楚自身行使权利的边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六种情形,就是“三期”女职工行使权利的边界。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尊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在内容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应当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在公示方面需要以合理适当的方式送达劳动者;在对劳动者的相关违纪事实进行认定时,要和劳动者充分沟通,给予劳动者申诉的机会和渠道;即使最终决定依据规章制度进行惩处,也应遵守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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