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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青海法治报 阅读量:78 时间:2024-04-17

  原标题:拒绝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

  【案情】

  2022年5月9日,某公司开展岗位竞聘,并公示落选人员及未报名参加竞聘人员名单。同时发布公告,进入上述名单人员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其间,小李未参加岗位竞聘。

  2022年5月17日,某公司向小李送达了调岗通知书。小李收到通知书后,表示拒绝调岗,某公司于当日收回调岗通知书。5月24日,某公司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小李送达调岗通知书,要求小李接到通知后做好工作交接,于5月28日前到新岗位报到,逾期将视为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小李收到调岗通知书后,邮寄拒绝调岗通知书,并回复:拒绝公司单方面调岗。

  2022年5月31日,某公司下发了关于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即,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7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413.77元,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391.18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某公司发布的关于竞聘岗位最终落选人员及未报名参加竞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的规定,只侧重强调劳动者接受安排,忽略协商一致、工作岗位调整是否合理等问题。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小李原工作内容与某公司调整的新岗位工作内容明显不同,某公司作为主动提出调岗一方,应提供除调岗之外的选择方案,但某公司未与职工协商解决问题,也没有就关于调岗规定、新岗位具体薪资待遇及岗位职责进行详细解答,而是坚持要求小李到新岗位报到,其调岗目的明显不当。同时,某公司在收到小李的拒绝调岗通知书后,并未与小李再次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协商,从而导致小李一直在原部门正常工作。这种情况下,某公司以小李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按旷工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

  近日,某公司与小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小李的工作岗位。

  【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明确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与原工作内容明显不同的工作岗位安排,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在保障所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内容、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劳动者应服从岗位调整安排,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相对方,岗位调整本身的不确定性不仅会导致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薪酬待遇等的劳动风险系数增加,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劳动者工作的安定性,还会使劳动者丧失诸多有形的、无形的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应从良善意愿出发,实现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这就要求必须予以限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无限扩张,谨防用人单位利用调岗行为变相达到辞退劳动者的目的,以借用工自主权之名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之实。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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