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壹人事APP浏览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员工提辞职反悔,入职时间应该重新计算吗?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82 时间:2024-04-23

前言

不同于被迫解除、违法解除等情形,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申请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离职后,劳动者发现还是原用人单位更适合自己,并短期内重新入职。这种情况算不算离职?

壹·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阿英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2年12月24日止。

2022年3月,阿英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次月,甲公司同意阿英辞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定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但仅过了一个晚上,阿英就后悔了,第二天,阿英向甲公司负责人薛某提出希望重新回来上班,薛某同意并通知阿英次日即回来上班。

重新上班后不久,阿英就通过微信要求甲公司人事将其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原件退回,人事表示阿英现为在职状态,原件已经没有什么用,而且已经找不到了,无法退回。

此后,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这段时间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阿英工资条显示的入职时间仍为“2018年12月”。2022年12月,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5年12月24日止。 

2023年3月,因在岗位调整、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分歧,甲公司提出解除与阿英的劳动合同。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存在严重分歧。

甲公司认为阿英2022年4月重新入职,至2023年3月不足一年,其仅需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阿英则认为其在2022年4月并未实际离职,入职时间仍为2018年12月,故甲公司应向其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仲裁处理,双方仍无法就此达成一致,阿英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贰·案例分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向阿英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即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即发生离职的效果,但本案有其特殊性。阿英签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次日即提出返岗,经甲公司同意后正式返岗,间隔时间较短,对甲公司的经营活动影响轻微。重新入职后,甲公司未与阿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于2022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亦是接续前一《劳动合同》。

在阿英要求甲公司人事将《员工辞职申请书》原件寄回时,人事表示阿英当前为在职,该申请书已无意义,而非表示阿英属于重新入职。此外,阿英的工资条仍载明其入职时间为2018年12月,即不存在其2022年4月离职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基于甲公司人事的答复,及工资条载明的入职时间,阿英有理由相信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无解除,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进而未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在此前提下,如又认定阿英在2022年4月离职,将导致阿英既无法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又无法主张2022年4月前对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背公平原则。综上,应认定其不存在2022年4月离职的情况。

法官提醒,劳动者离职后能否重新入职,取决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缺额,是否愿意录用等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原用人单位同意重新录用,也会导致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影响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因此,劳动者申请辞职,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理性谨慎决定,避免出现“冲动辞职,追悔莫及”的情形。

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认为短期离职劳动者系重新入职,应依法与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新的入职时间,避免落入要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么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导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大幅增加的不利处境。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