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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克扣绩效奖金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08 时间:2024-04-26

  

       壹·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的劳动报酬标准。电子公司在发放刘某2023年8月、9月、10月工资时,将刘某的绩效奖金从每月6300元降至1300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2023年11月30日,电子公司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向刘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刘某于2023年12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收到通知后,称公司如若不按照6300元的标准补发前几个月的绩效奖金,自己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023年12月31日,电子公司以刘某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2024年1月24日,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电子公司补发绩效奖金差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刘某认为,公司克扣绩效奖金且拒绝补发,自己有权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未能提供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及扣减刘某绩效奖金的合理理由。

  贰·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沟通调解,本案以和解结案。

  叁·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绩效奖金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肆·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电子公司在支付2023年8月、9月、10月工资时,将刘某的月绩效奖金从6300元降至1300元的行为,因公司未能提供绩效奖金发放依据或合理扣减刘某绩效奖的相关证据,存在故意扣减绩效奖金的过错可能。但是,刘某以公司存在过错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可拒签并获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电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这则案例表明,劳动者在维权时,不仅要懂法,还要在正确运用法条上下功夫。本案中,刘某本应该选择更能维护其自身权利的方式。

  刘某可以先续签劳动合同,然后再主张公司应补发被扣减的绩效奖金。由于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他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时段提起仲裁申请,或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一年内提起仲裁申请。

  如果刘某去意已决,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电子公司克扣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仲裁途径请求裁决公司补发无故克扣的绩效奖金,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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