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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规定

来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110 时间:2024-04-28

  为贯彻“租购并举”的要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305号)有关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要求,加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进一步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由原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调整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在本市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频次、额度。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不超过本次增设电梯应分摊的费用金额,只可提取一次(多名家庭成员申请提取的,合计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本次增设电梯应分摊的费用金额)。

  (二)提取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材料(结婚证、户口簿、产权人身份证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不动产权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装电梯费用(销售、施工)发票或个人分摊费用发票、申请人名下正常使用的I类储蓄卡。

  二、租赁本市商品住房的,由原规定“两次提取间隔时间需满6个月”调整为“每月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之和”,其他事项不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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