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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体检途中用餐时受伤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量:88 时间:2024-05-09

  公司安排职工外出参加体检,体检前在周围路边摊用餐时被围墙砸伤致死,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呢?

  案情回顾

  张某系湖北某汽车公司垫江分公司职工,应公司通知前往重庆市渝北区某汽车厂区医务室参加体检。当天中午,张某到达体检地点附近后,在厂区周边路边摊吃午饭,被垮塌围墙砸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张某遗孀桂某向垫江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汽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汽车公司认为,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张某前往了体检目的地,仅有张某从家中到事故地的足迹,张某在离体检地点约2.8公里的地方用餐受事故伤害致死,其受伤情形与工伤不具有相关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张某应公司通知外出前往异地体检,并非张某私自前往,其前往体检行为属于因工外出情形,并且张某在去参加体检过程中在用餐期间因事故受伤,该事故受伤与其履行公司指派体检的工作任务具有紧密联系,事故伤害结果与完成体检工作任务具有相关性,应当视为张某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院一审、二审均依法支持认定工伤。

  海瑞说法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职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此处的“工作原因”并非仅限于本职工作,也包括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本案中,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前往异地参加体检,既是为了张某的个人健康,也是为了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但究其本质是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经营利益给张某安排的工作任务,并非张某私事。张某在外出完成公司安排的体检工作任务过程中,因事故受伤,其受伤结果与履行工作任务具有紧密联系及相关性,应当视为其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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