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小时开早会,4天没参加就开除?

来源:现代快报 阅读量:306 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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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提前1小时开早会,4天没参加就开除?(主题)

  公司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赔了16万余元(副题)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明明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但公司突然要求每天提前1小时开早会,只因连续4天没参加早会,员工阿江(化名)就被公司解聘了。无奈之下,阿江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

  2016年11月7日,阿江入职苏州某公司任项目工程师一职。2020年起,他开始兼职部分采购工作。工作期间,阿江参加了公司《员工守则》培训。《员工守则》里明确提到:“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阿江次日7:30开会,阿江明确表示无法参加,并说明理由。第二天上午早会时间前,阿江按要求将早会所需的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负责人,接着连续三天,都在早会时间前将相应的统计表发送给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公司以阿江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多次通知参加早会,却无故拒不参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事宜通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对于公司的决定,阿江接受不了。无奈之下,他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阿江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明确表示无法参加早会,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在早会前发送给负责人。鉴于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

  阿江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不能认定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因此,公司解除阿江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阿江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司应支付阿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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